據魯中晨報消息 在今天舉行的《淄博市燃氣管理條例》解讀座談會上,淄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及淄博市公用事業(yè)局相關負責同志先后對新修訂的《淄博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解讀。記者采訪獲悉,修訂后的條例亮點頻現。條例注重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對一直以來存在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難點等問題采取了堵疏相結合的管理辦法。條例的出臺,必定對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產生積極影響。
據悉,新修訂的條例將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實施。
亮點一:用戶安裝、改裝室內燃氣設施,應委托燃氣企業(yè)進行
條例規(guī)定,“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yè)辦理相關手續(xù)。”要求燃氣企業(yè)建立燃氣用戶燃氣設施檢查、維護和更新檔案,以便全面掌握燃氣用戶燃氣設施使用情況。用戶需要安裝、改裝、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托燃氣企業(yè)進行,不得擅自作業(yè)。
條例規(guī)定,“居民管道燃氣用戶燃氣灶具前(不含燃氣灶具)燃氣設施、報警器和連接軟管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yè)負責,費用計入燃氣銷售價格。計量裝置、報警器及連接軟管,應當按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報廢。”
條例禁止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盜用燃氣等。
亮點二: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yè)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
目前,居民手中的液化氣瓶數量龐大,相當多的液化氣瓶不送檢、不強制報廢。沿街販賣瓶裝液化氣的現象很常見。瓶裝液化氣站灌裝不規(guī)范的問題也存在,如對居民改裝、超期未檢以及檢驗不合格的自有氣瓶充裝燃氣,充裝的燃氣質量及充裝量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等。
條例規(guī)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yè)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并對氣瓶進行建檔登記;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yǎng),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氣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予以報廢銷毀。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yè)回收燃氣用戶自有氣瓶,回收不是無償的,要給予一定的補貼。
亮點三:階梯氣價引導居民合理用氣、節(jié)約用氣
建立進銷氣價聯動機制是合理的、可行的,也是維護燃氣經營企業(yè)和用戶雙方權益的需要。
長期以來,淄博市對居民用氣實行低價政策。盡管上游進氣價格已多次上調,但淄博市一直未做調整。銷售價格低于進氣價格,形成價格倒掛。一方面,由于居民用氣價格明顯低于工商業(yè)等其他用戶價格,導致用氣量越大的居民用戶,享受的價格補貼越多,沒有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另一方面,安裝壁掛爐利用天然氣取暖的部分居民用戶過度消費天然氣,加大了冬季用氣高峰時調峰保供的壓力。實行階梯氣價,可以兼顧效率與公平,引導居民合理用氣、節(jié)約用氣。實行階梯氣價后,絕大部分居民用戶不會增加開支,但少部分用氣量大的用戶,特別是利用天然氣取暖的用戶,費用可能要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