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決定從2011年12月20日零時起,對非居民用和社會車輛用天然氣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12月16日,烏魯木齊市發(fā)改委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天然氣調價方案。其中,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每立方米上調0.23元,社會車輛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每立方米調整為4.07元。
居民生活用氣、民用鍋爐用氣和高校(非經(jīng)營性)食堂和鍋爐用氣價格不作調整。公交車、出租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采取“先收后補”的辦法進行補貼。
此次對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每立方米上調0.23元,包括了公共福利用戶(養(yǎng)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用氣價格由1.53元/立方米調整為1.76元;工商業(yè)、服務業(yè)用氣由1.88元/立方米調整為2.11元/立方米;高校內兼有經(jīng)營性食堂和招待所用氣價格由1.53元/立方米調整為1.76元/立方米。
目前,烏魯木齊市居民生活用氣、民用供暖鍋爐用氣、高校內(非經(jīng)營性)食堂和鍋爐用氣價格為1.37元/立方米,公交車、出租車用氣價格為2.08元/立方米。
由于居民用氣和公交車、出租車用氣不作調整,因此這次價格調整后,公交車、出租車票價、運價也不作調整。但由于各車輛加氣站將全部調整設備,車輛加氣均按4.07元/立方米標準執(zhí)行,因此,公交車、出租車加氣,將實行“先收后補、定額補貼”的辦法。
以出租車為例,將按照每車每天耗氣40立方米、每立方米補貼1.99元、每月28個工作提到標準,按月發(fā)放補貼,相當于每月發(fā)放補貼2228.8元。發(fā)放時間為每月26日—30日,由市統(tǒng)管辦負責制定具體操作辦法,保證有序發(fā)放。
據(jù)了解,國家發(fā)改委從2010年6月1日起,將國產(chǎn)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每立方米提高了0.23元,要求各地按不低于0.75:1的氣、油價格比確定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各地一步到位執(zhí)行有困難時,可以暫時按照0.6:1的價格比逐步執(zhí)行。
目前,烏魯木齊市90號汽油銷售價格為6.79元/升,按照0.6:1的氣、油價格比,天然氣銷售價格應為4.07元/立方米。因此,社會車輛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由2.08元/立方米調整為4.07元/立方米。